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312 发布时间:2018-05-0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都农发[2018]53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站)、财政所:   为确保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盐城市盐都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明确专人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核实和公示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与具体操作人员签定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镇(区、街道)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规范操作,本着“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将受理、核实机具和购机者资格、录入、公示等程序落实到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补贴资金申请结算工作。要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同时要求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安装验收类机具要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牌证。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单个产品申请数量异常、单个主体申请数量异常、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上报。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镇(区、街道)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把 “三个严禁”和 “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盐城市盐都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要协助区农委、财政局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督促经销商按规定喷印监督标识,规范进、销、存台账资料。对发现恶意串通农民虚假购机,套取补贴资金,实行不公平竞争的经销商,要及时通知区农委、财政局,以便及时处理。要及时关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省农机化信息网通知公告等栏目中有关农机补贴政策规定和违规处理的信息,严防违规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要加强购机者个人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四、广泛宣传,做好服务。要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各镇(区、街道)农机部门要将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申请程序等在公示栏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                附:盐城市盐都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委员会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日                     附件:   盐城市盐都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盐城市盐都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重点服从服务于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内部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及标准按省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目录执行,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详见盐都现代农业网公布的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补贴实行 “普惠制”,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购置拖拉机、各类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盐城市监督电话:051588269662”的监督标识(其它参照2018年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各地不得对江苏省购机补贴实施办法中确定的补贴品目进行直接累加补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参照省农机局出台的文件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财政厅出台的文件执行。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执行时间   补贴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需提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农委在盐都现代农业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布的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申请补贴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以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为准。   四、申请购机补贴操作程序   补贴程序采取“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   1、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1,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2、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3、形成销售后,供货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预录入系统。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主动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补贴对象为个人的,需提供当地村(居)开具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补贴对象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提供从事农业生产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先到区农机监理所领取办理牌证告知书,并办好相关手续(财政补贴机具牌证办理证明表见附件3);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4)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导入补贴信息。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原则上要求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实施“一站式”服务;但为方便购机者,也可采取直接到户的办法,灵活地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服务。核实过程中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核实后,将预录入信息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村级证明、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详见附件5)。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乡镇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   4、乡镇财政所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然后在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上签字盖章,乡镇农机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农委。   5、区农委抽查核实补贴机具。首先核对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其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最后在盐都农业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布各镇(区、街道)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后,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财政局农业科。   6、区财政局农业科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 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区、镇农机和财政部门,要确保购机者在50个工作日内申请结算到补贴资金。   7、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农委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局国库科,然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   农机购置补贴的档案由乡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集中保管。   五、工作职责   (一)区农委、财政局   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做好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对各镇(区、街道)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1、区农委   (1)建立下发农机购置补贴有关管理工作制度,与乡镇农机部门签订补贴实施工作责任状。   (2)培训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乡镇导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2、区财政局   (1)培训、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   (3)对乡镇财政部门监管,会同区农委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二)乡镇农机、财政部门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工作。   1、乡镇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农委农机科,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乡镇财政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2)对乡镇农机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3)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核验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四)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预录入”工作,严禁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   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2、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3、财政补贴机具牌证办理证明表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5、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6、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7、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农户公示表